第06版:民生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法院:撤销婚姻!

案情回顾

原、被告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2月登记结婚,2021年1月举办婚礼。被告于婚礼当晚发作精神疾病,原告于次日清晨通知被告母亲,被告母亲告知原告,被告患有精神病,二人共同将被告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在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后,原告以被告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是否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而《民法典》则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案原、被告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但双方的婚姻状态却一直持续至《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根据法庭调查得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多次入住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判决。

法律直通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影响婚姻稳定的远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提及的疾病。

案例启示

梳理近年来相关离婚案例可以发现,乙肝、癫痫、先天性心脏病、癌症等影响子女健康且在婚前隐瞒的疾病,都可能成为婚姻关系里的不定时炸弹。患病一方害怕被嫌弃,刻意隐瞒病情,在婚后被蒙在鼓里的伴侣得知真相后大有“被骗婚”之感。对个人来说,婚前体检或可规避该类风险。要想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在法律护栏之外,需要的是慎重、忠诚和信任。(供稿:虹桥司法所)

新闻晨报

内 容 版 权 归 新 闻 报 社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