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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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继承纠纷案,看似普通继承诉讼,也是大多数继承案件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法定继承或是遗嘱继承的认定,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案件介绍

原告孙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是父子关系,其父孙某在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中书写的房屋门牌号是错误的,所以从法律实质要件上,自书遗嘱存在一定瑕疵。该瑕疵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是决定本案原告孙某某主张遗嘱继承的成败关键。为此,原告孙某某在诉讼前曾与继母归某某协议房屋继承事宜,由原告孙某某继承涉案房屋,其支付继母归某某房屋补偿80万元,继母归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永久居住权。经几次协商不成,原告才提出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由其合部继承。

争议焦点

(一)涉案房屋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涉案房产继承应该按遗嘱继承,理由是:

(1)被继承人孙某生前留有自书《证明》其内容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自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理由和事实以上已经向法庭陈述。

(2)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归某某虽对被继承人孙某自书《证明》签名有异议,法官依职权也向被告归某某释明举证责任,如对书面《证明》内容及签名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归某某应在庭审调查结束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而被告归某某从2021年1月13日第一次开庭结束到法庭辩论结束已长达3个多月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为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供遗嘱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初步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遗嘱是否属于自书遗嘱,且遗嘱具备相应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由立遗嘱人全文书写并签字,注明日期,若提供遗嘱一方已经进行了上述初步举证责任,另一方否认遗嘱效力,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则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二)被告归某某对涉案房屋是否具有居住权?

被告归某某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居住权,理由是:

(1)被告归某某因被继承人孙某死亡,与其婚姻关系而终止,且未与原告孙某某形成抚养关系,为此,被继承人孙某房产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并立有自书遗嘱归其儿子原告所有,被告归某某无权居住。

(2)被继承人孙某生前遗嘱中并未为被告归某某设立居住权,原告孙某某作为房屋权利人不认可被告归某某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为此,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归某某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居住权。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孙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孙某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弄**号107-8室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判决其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江路房屋系1996年5月原告孙某某和被继承人孙某因拆迁所得,产权登记在原告和被继承人两个人的名下,该房屋系原告和被继承人共同共有,其中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系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系被继承人的遗产。1996年6月21日被继承人孙某立自书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从被继承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和电费的地址,及2020年8月9日被告归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被继承人将房屋产权地址混淆为房屋实际使用地址,自书遗嘱中虽然被继承人孙某将房屋产权地址书写为房屋实际使用地址,系瑕疵,但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被告归某某称,2003年9月23日被继承人孙某曾书写一份字据,根据该字据,现被告主张居住权,因该证据被继承人孙某未签字,且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故对原告主张居住权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归某某称,根据2020年8月9日,被告归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表示房屋由被告归某某继承,但从微信记录的内容来看,“给”需要经过公证手续,现被告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而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归某某称,昆山市房屋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被告归某某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5月12日被继承人孙某和被告归某某签订一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根据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变更为被告归某某所有。故上述房屋属被告归某某个人财产,非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系被继承人孙某和被告归某某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6月(被继承人孙某生前)上述车辆已变更登记,故该车辆非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被继承人所欠的银行债务应由继承人负责偿还。审理中原告暂不主张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存款,无不当,予以准许。最后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被继承人孙某的自书遗嘱有效,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一个继承。

律师说法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首次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认定有效的瑕疵《自书遗嘱》案例,其影响力不言而喻,进一步确定了《自书遗嘱》的便捷、节约、效率、形式简单等特征,从本案认定的事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比实质要件的更重要性,法院审理中只要能够查明瑕疵《自书遗嘱》实质内容的合法权、关联性、真实性,就可以认定其有效。从法律规定上讲,形式要件往往大于实质要件的观点,也就是说,自书遗嘱实质内容有瑕疵可能会有效,但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有瑕疵一定不会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规定,此规定明确是对形式要件的要求,但并没有对自书遗嘱实质内容作出规定,为此,被继承人孙某的亲笔书写的《证明》全完符合其形式要求,本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求存在瑕疵,但经过代理人补强证据,进一步论证涉案房屋与自书遗嘱中房屋实质是同一房屋的事实,围绕着被继承人孙某书写遗嘱时的实际情况,就自书遗嘱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了论证举证,最终被法院认的事实,这也将为此类《自书遗嘱》案件起到指引性作用。

(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邵玉民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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