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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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的自甘风险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小李是一名运动爱好者,特别是长跑,是他的最爱。最近小李自我感觉状态良好,报名参加了一项半程马拉松比赛。前半程跑得非常开心,但在离终点还有三公里时,小李忽然觉得状态不太好了。他不甘心放弃,便自行放缓速度、调整节奏,慢慢跑向终点。到终点后,他直接被送往医院,所幸经过治疗无大碍。事后,小李了解到,同跑的人中有人晕倒,甚至有人在跑马拉松过程中不幸去世,堪称极端的悲剧。小李回想自己的这段经历,心有余悸,但他也明白体育运动无法完全杜绝这种风险。于是,小李前来咨询,想要弄清楚体育运动中的风险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如果真出了事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小李所说的这种风险,在法律上称为“自甘风险”,在有的国家也称为“自甘冒险”。所谓自甘风险,指的是行为人已经知道活动存在风险,却自愿参与其中。当风险发生时,行为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害后果。在国内外法律中,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在实务中尤其在体育运动中广泛适用。部分国家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在体育比赛过程中,若对参赛者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只要行为人不存在欺骗行为或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则不承担责任。我国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在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对于运动者来说,游泳可能导致溺水,踢球可能发生碰撞或扭伤,登山可能出现滑倒摔伤,这些都是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自甘风险原则不仅适用于运动员,也适用于观众及其他工作人员。例如,观众在正常观赛过程中被飞出的球砸伤,也需自行承担自甘风险。因此,在参加体育运动或其他具有风险的活动之前,应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在能够接受正常风险的前提下参与。

知识扩展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活动,通常具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行为人并非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参与活动,且损害本可避免,但为了追求荣誉、快乐等目的自愿参与,因此需承担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原则是民事侵权中的免责条款,但不能滥用。如果伤害超出合理预料或活动固有风险,责任方仍需按照侵权规定承担责任。对于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来说,需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者应尽量确保场地、设备安全,配备急救措施;参赛者需评估自身能力,购买保险,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求救,以尽量避免伤害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道朋律师事务所 刘新艳律师供稿)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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