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大某和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父亲于2005年5月去世,母亲2017年7月去世。父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一直由父母亲和最小的儿子李某5实际居住,父母亲过世后,由小儿子李某5一人居住。
在母亲去世一年后,2018年7月子女五人就系争房屋进行了一场继承的诉讼,法院判决子女五人因法定继承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每人各占20%的份额。2019年10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五个子女按份共有。
父母亲均去世后五兄妹关系恶化,特别是最小的兄弟李某5拒绝和其他兄弟姐妹来往。之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四人多次找到李某5协商,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方案是要么将房屋变卖出售,所得房款五人均分;要么由李某5根据市场价格买下系争房屋,将房款支付给其余四兄妹,李某5均表示拒绝。
2021年3月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李某5在法庭上辩称,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本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向四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认为其户口一直都在系争房屋内且实际居住至今,本市无其他房产,如果分割系争房屋,将导致其无处居住。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对共有物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系争房屋产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原、被告五人各占系争房屋的20%产权份额,为按份共有人。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分割没有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原、被告应协商出售,逾期未能出售的,原告中任意一人有权申请法院对系争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被告按各自所占份额比例各取得20%;所需税费,应由特定当事人负担的各自负担,其余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其中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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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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