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李某某于2009年4月5日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每月工资约5500元,以打卡形式发放。2014年4月1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续签形式为无固定期限,从2014年4月5日起。
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李某某因病向单位领导口头请假,领导口头批准。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5日申请人李某某两次去医院就诊,医生都建议休息治疗半个月,申请人李某某两次看病后均将病假单及看病的相关资料通过快递向公司递交,履行请假的相关手续。
由于部门内部交接问题,公司人事部实际上并未收到申请人李某某的病假单及看病的相关资料,认为申请人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未到新工作场所报到,遂以旷工为由辞退申请人。2020年4月17日,申请人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焦点
当事人已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但因客观条件造成手续未履行到位,是否能认定为旷工?
■律师建议
上海市虹口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委派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承办该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员工请病假,属于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准假;当事人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病假单及看病的相关资料,主观上已经完成请假要件;快递未及时送达人事部门,主要原因在公司内部管理,并非当事人责任。但考虑到当事人并未保存相关请假资料及快递送达的书面证据,加上类似诉讼时间跨度长及举证的复杂性,律师建议,当事人争取协商解决,在合理范围内取得赔偿。
■处理结果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本着既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就申请人具体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提出相对合理数额,并就具体金额与被申请人反复协商,讲清诉讼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以及公司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道义责任,最后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就争议事项自愿达成调解,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补偿款肆万柒仟元整,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律师提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病假的,应去正规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开具病假单注明病假天数,并及时将病假单交予单位相关人事部门或快递至单位,同时要保留快递凭证或接收凭证,以备证明。
咨询电话:15000798700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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