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零距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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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受伤,谁来担责?

Q:无偿搭朋友车出事故,受伤后能要求赔偿吗?

A:张先生与刘女士是同事关系,某日下班时,张先生主动提出顺路送刘女士回家,刘女士欣然应允,双方未约定任何费用。行驶途中,张先生因分心看手机,与前方正在减速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导致车内副驾驶位的刘女士头部撞击前挡风玻璃,造成轻微脑震荡及面部划伤。刘女士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后续复查及误工损失共计2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女士以张先生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无偿搭载刘女士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这是一种基于善意、互助的民事行为,应与有偿运输行为有所区分。但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免除安全驾驶义务,张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分心看手机,违反了谨慎驾驶的基本要求,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刘女士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过,考虑到张先生系无偿提供帮助,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7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了好意同乘中的责任承担规则,既否定了“无偿搭车就不能索赔”的错误观念,保障了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好意施惠的特殊性,通过“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鼓励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避免让驾驶人因一次善意之举承担过重负担。

本案中,张先生的分心驾驶属于一般过错,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适用“减轻责任”的规定。若驾驶人存在酒驾、超速50%以上等重大过失行为,或者故意制造事故,则不能减轻责任,需全额赔偿。这一判决既划定了善意与责任的边界,也为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提醒驾驶人时刻恪守安全义务,同时引导搭乘人理性看待风险与索赔问题。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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