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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现在手机上有这么多的打车软件APP,只要有个智能手机下载就行,极大地方便了市民出行。但是,市民在打车时如果使用手机支付,一旦发生纠纷改怎么解决呢?
案情简介
今年4月,家在静安区某街道的小付出差回上海,半夜从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打车回家。路上因为舟车劳顿,小付一上出租车就睡着了,下车后也没细看打车金额,就直接通过手机线上支付了车费。
第二天醒来,小付发现一共付了309元,比以往的车费要贵不少,怀疑司机绕路多收了钱。为此,小付拨打出租车公司投诉电话进行了投诉。出租车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与小付取得了联系。出租车公司承认当晚那辆出租车计价器有问题,测算下来多收了50元出租车费,现在愿意对超出部分进行“三倍退赔”,总计可以退小付150元。
小付听完,表示不接受这个解决方案,认为出租车公司在向自己提供汽车运输服务时未按实际情况进行计价,存在欺诈行为,应该三倍退赔总车费,即927元。
于是,小付在网上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小付告诉调解员,他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出租车公司承认错误,并三倍赔偿已付的打车费,即927元。据小付说,自己家到浦东机场满打满算也就50公里不到,是不可能产生这么多费用,一定是司机看到自己一上车就睡着了,就乘机绕路,人为增加了车费,属于性质恶劣的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三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出租车公司的负责人则称,对小付所描述的打车及支付事实是认可的,确有此事。在接到小付的投诉电话后,公司极其重视,立刻调取了记录,并通过专业测算得出,当晚的确是多收了小付50元不到的出租车费。因此,出租车公司才会在之前主动联系小付,表示愿意按照《上海市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多收部分的车费按50元计算予以退一赔二,共计支付小付150元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但是小付并不同意,坚决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员和当事人约好时间,请双方围绕事实和诉求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调解工作室开展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向双方核实以下情况:申请人小付在今年4月从浦东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出租车站出发,乘坐被申请人公司的出租车到小付住所楼下,为此小付支付了出租车费285元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4元(总计金额309元)。根据记录显示,出租车行驶里程数为60.6公里,小付认为与以往打车的距离和费用差距明显,于是通过电话投诉。
随后,出租车公司答复小付,确认当晚出租车计价器出了问题,调查下来,多收了出租车费约50元,愿意赔偿150元。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进行分析:小付和出租车公司属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小付作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在接受出租车运输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现出租车公司在提供运输合同服务的过程中,称出租车计价器有问题导致多收取出租车费50元的证据明显不足,存在故意绕路的可能性,未按实计价的行为属于欺诈的一种,故小付有权依法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多收的出租车费并提起赔偿。
至于退款及赔偿的具体金额,应该考虑到出租车公司客观上为小付履行并完成了出租车运输的服务,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出租车公司应将多收的车费50元退还小付,并以该出租车费50元为基数,按三倍计算应该向小付支付的赔偿金,但鉴于150元的赔偿金不足500元,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车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为500元。
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既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自己愿意遵守,承诺返还小付多收的50元,并另付赔偿金500元。小付表示愿意接受。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完成转账。
案例评析
出租车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司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出租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
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以承运乘客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被运输到目的地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特殊之处在于,其运输方式的便捷灵活性及合同形式的不要式性。所谓不要式是指这类合同的成立不以双方有书面协议为条件。虽然在运输终止时,承运人会给乘客一张发票,但该票据是承运人单方提供的,而且其内容仅仅说明承运人的情况,并末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并不是合同。
由于出租车运输方式的这个特征,要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确定。但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但实践中,常有司机和乘客就车辆状况、路程远近、车费高低等发生争议。一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出租车的行业惯例来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案例中,承运人就违反了按实计价、不得绕路义务。承运人在提供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并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运送到约定地。除非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不得弯道绕路以赚取额外的路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南西街道司法所 张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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