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小城大事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找月嫂,别忘签合同

编者按:随着国家三孩政策的开放,市民对月嫂、育儿嫂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偶尔会遇到有育儿嫂暴力对待婴幼儿或者雇主克扣育儿嫂工资等情况。那么,当雇主和育儿嫂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案情简介

阿娟通过熟人介绍,到耿女士家当月嫂,合同中约定每周工资2000元,每周休息1天。耿女士家中有一对双胞胎婴儿和一名学龄前儿童。上户前,耿女士告诉阿娟,月嫂的主要工作是照顾双胞胎婴儿,学龄前儿童由耿女士妈妈来照看,但由于耿女士妈妈的岁数较大,腿脚不便,阿娟时常需要到幼儿园帮忙接送孩子。

一个月后,阿娟认为耿女士提的需求太多,和之前谈好的工作内容不一样,还经常指手画脚,于是提出下户。但耿女士不同意,表示新月嫂到位之前阿娟不能走,否则就要扣阿娟的钱。一周多后,阿娟实在无法忍受这份工作,提出结算费用,遭到耿女士拒绝。随后,耿女士直接把阿娟赶出家门。

阿娟为讨回五周的劳务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会上,耿女士率先表示,自己的确雇用阿娟做了五个星期的月嫂,没有支付劳务费的原因是她没有照顾好孩子,违反了合同约定。据耿女士所说,阿娟在那一个多月中有几次威胁自己妈妈、拍桌子大吵大闹等行为。阿娟被赶出家门那天,也是因为她趁自己上班不在家的时间,和自己妈妈发生冲突,并摔坏了家里的餐具。耿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报警已经很客气了。同时,耿女士向调解员展示了部分家中监控视频。视频中可以看到阿娟和耿女士妈妈有过争执,但没看到餐具损坏的情况。

阿娟表示,耿女士所说是夸大事实、颠倒因果。所谓被损坏的餐具是一个用了很多年的小奶锅。争吵当天,阿娟正在煮粥,耿女士妈妈把婴儿弄哭了,便让自己去哄。之后,耿女士妈妈开始嫌弃阿娟干活慢,还骂了好几句。阿娟说自己照顾三个孩子干不过来,耿女士妈妈却理直气壮地回答“让你干啥就干啥”。于是,双方当时就吵起来了。阿娟忘记了火候,把小奶锅锅底烧焦了。

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看了阿娟和耿女士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内约定,劳务报酬按周结算;甲方(雇主)有权以合法的方式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扣押财产和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等处理方式);甲方应遵纪守法,尊重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乙方,并负有保护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关于乙方提出合同终止与解除,也有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逾期一月未向乙方支付报酬的;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有刁难、虐待等损害乙方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的行为的。另外,合同没有对扣钱、违约金等作出约定。

调解员告知耿女士,从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阿娟和耿女士妈妈发生矛盾,言辞激烈,都有不对的地方。阿娟和耿家彼此相处不好,这是很明显的。在视频的左上方,大家也确实能看到小奶锅里所煮的粥,即将干锅。但是,如果耿女士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餐具的损坏及价值的话,很难据此判断阿娟对耿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

至于阿娟是否照顾好孩子,有没有其他违约行为,也是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撑的。但是,耿女士拖欠了阿娟超过一个月的劳务费是事实,根据这一条阿娟就能提出终止合同。

另一个关键就是对劳务费用的认定,根据合同来看,阿娟按照约定为耿女士提供了家政服务,付出了劳动,如果耿女士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阿娟有违约的情况,那么还是应当向支付五周劳务费用,即10000元。

案例评析

在使用家政服务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与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

如果雇主是通过中介公司或通过熟人介绍直接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和其就是雇佣合同关系,保姆以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当出现保姆和雇主之间出现纠纷时,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都应当签署书面的合同,约定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等。如果选择家政服务公司,也要注意其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等等,从而在面临纠纷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开展调解或者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南西街道司法所 张子奕)

福民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地址

威海路651号丙一室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1:30 14:00至16:30

新闻晨报

内 容 版 权 归 新 闻 报 社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