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健身热潮席卷而来,但意外受伤却像不速之客,让人措手不及。在健身房挥洒汗水时,万一不慎受伤,谁该为此买单呢?其实,这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健身房的器械老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那么他们就得为你的受伤买单。但如果是你自己太心急,没按规矩来,那就得自己承担后果了。当然,如果伤害是由其他会员造成的,那就得找那个人算账了。
案情简介
小李是一名工作在南西的白领,平时工作忙碌、生活节奏紧张,便选择用运动缓解疲劳,提高工作效率。2024年初,小李购买了某健身房的会员,双方签订了《健身房服务协议》。
半个月后,小李参加了该健身房的爬绳项目,不幸在第4次爬绳过程中下降时,因脚未缠绕绳索而导致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小李为骨折和神经损伤。小李希望通过调解与健身房协商,就自己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但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双方早已在协议中约定免责事由,因此健身房无需担责。
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于是,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了这样一起由健身意外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调解过程
调解会上,小李提供了当初的协议。协议载明小李应按照该健身房提供的课程介绍与风险提示,自行选择适合身体状况与锻炼需求的产品及服务,同时应在课程中严格遵守教练的专业指导,避免发生意外伤害,并对运动风险进行了提示。
但在小李看来,爬绳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发时教练距离会员较远,无法在会员下坠时及时提供救助,且绳索下方未设置安全垫。教练在不了解会员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让新会员进行难度和危险系数较大的爬绳项目,健身房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健身房负责人在调解会上表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爬绳项目属综合项目,项目教练具有训练资质且经验丰富;健身房也已作了风险提示,训练前教练已做过动作演示,小李受伤时是当日的第4次训练,对训练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应有认知。
此外,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小李自己也存在过错。作为初学者,小李没有听从教练的告诫和指导,自行增加训练强度,将爬绳改为徒手爬绳。且双方早已在协议中约定免责事由,因此健身房无需担责。
调解员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健身房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健身房存在过错,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调解员表示,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爬绳项目系综合性项目,难度较高,健身房除了需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外,也应履行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就事论事来讲,事发当天,教练未给予作为项目新手的小李更多关注与指导,在小李训练3次、体能下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评估其身体状态、调整动作强度和训练方案。且当时有多位学员进行训练,但仅有1名教练指导,客观上无法兼顾和保障所有学员安全。
其次,《健身房服务协议》仅概括性告知所有项目的训练风险,未对爬绳等高难度项目的风险进行特别告知。健身房虽辩称教练在训练前进行演练并告知会员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降阶训练,但并未举证证明。
另外,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爬绳项目,应对潜在风险具有相当程度上的认知。小李是项目新手,自知前3次训练已消耗大量体能,仍继续进行更高难度的训练,对自身训练能力、体能状态预判不足,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调解员建议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健身房同意承担35%的医疗费等支出,小李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一般来讲,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应当确保其场所建筑、服务设施等正常运转,排除安全隐患;应当对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或意外充分警示告知,并在会员受伤后及时救助;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外来侵害。但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毫无限度,而应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及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
实践中,往往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审查健身房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告知和提示,如损害结果是其完全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则不应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部分责任。
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更倾向于将健身者视作个人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在运动中的身体情况、运动强度等负有更直接的注意义务,如有意隐瞒健康状况或在运动中忽视对实际身体情况的密切关注,导致损害发生,则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了“自甘风险”条款。所以,消费者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运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高度关注,对潜在风险充分预判,否则将可能无法向他人主张侵权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南西街道司法所 张子奕)
福民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地址
威海路651号丙一室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至11:30
14:00至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