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们常说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但也有偶尔存在疏忽大意的时候。某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雇主、发包方三方均未准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施工人员不慎摔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务工人员陈某在某项目工地劳动过程中不慎从2米高的架子上坠落,被及时送医救治。入院后,医生诊断陈某为多处骨折,为其进行手术。7月,陈某出院。陈某经休养,现已基本康复。
8月,陈某女儿小丽到司法所咨询关于申请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给予回复,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化解矛盾。
几天后,小丽、小赵及小孙就关于陈某的损害赔偿问题来到街道调委会,申请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迅速核实案件情况,根据案情启动调解程序。对小丽叙述的其父陈某的事故经过,一一与小赵、小孙进行核对。
调查员核实,陈某是小赵雇佣的工人,小孙系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小孙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小赵。陈某因事故产生的手术治疗和住院费用,已由小赵承担支付。小丽现在要求小赵另外承担陈某的其他赔偿费用,小赵对此表示无力承担。
小孙则认为,陈某是小赵雇佣的工人,就该由小赵承担全部的责任,赔偿一事与自己无关。小赵与小孙为此争执不下。
小丽表示,陈某在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工程的负责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小赵还是小孙。
针对小丽提出的诉求,调解员对此进行释法说理,厘清彼此权利、责任,指出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纠纷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责任主体是小赵与小孙。
随后,调解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件事实,释明伤残等级认定标准、行业工资标准及本案应当赔偿的项目标准等法律规定,并劝说被申请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陈某各项赔偿款。此时,小孙以陈某系小赵所雇工人,一直回避讨论赔偿问题,小赵则以自己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对赔偿金额及具体履行不表态。
当小赵、小孙表现出意见不一致时,调解员依据陈某的工资实际发放人来确定事故承担的主体:陈某确系小赵的工人,但陈某的工资是由小孙委托的第三方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因此,调解员建议针对陈某的赔偿责任,可以先由小孙对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之后小孙和小赵对该起事故承担的赔偿费用再另行协商处理。
一番调解后,小丽表示,母亲陈某当前的实际情况已无法继续在外务工,因此希望赔偿事宜能得到尽快解决,如果能够通过调解结案,可以适当降低诉请的赔偿款数额。
最后,该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一次性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劳动者的诉累,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诉讼风险,使得劳动争议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因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由小孙全部承担,除已产生的所有医疗费外,另外向陈某一次性赔偿共计100000元,该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陈某后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全部费用,且于一周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支付。
案例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现今社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主从业较为普遍。因此,超龄劳动者要结合自身条件择业,避免工伤。建筑作业属于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工作环境具有一定危险性,超龄劳动者的体力、反应能力相对较弱,更易发生安全事故。超龄劳动者在择业时要尽量避免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降低工伤风险。
另外,单位要运用好保险制度分担用工风险,对于工伤保险尚无法覆盖的超龄人员,建议购买专门的商业保险,如若发生工伤,单位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理赔。
本案通过调解切实保护了超龄劳动者工作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促进了和谐社会的良好运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南西街道司法所 张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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