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小城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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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微信上的约定,爽约后需要赔偿吗?

编者按:在数字经济时代,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已成为商事活动的常态。当纠纷发生时,面对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不全的聊天记录,双方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某营销策划公司应某品牌邀请,为其在春节假期策划节目演出。于是,该公司员工马上与某非遗时装表演队进行了联系,在微信上约定:2026年2月,该非遗时装表演队须进行三场节目展演,作为春节假期某品牌宣传活动的一部分。

随后,应某品牌要求,该营销策划公司对展演节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该非遗时装表演队的表演节目。表演队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当初双方商定的活动方案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现该营销策划公司突然告知要取消表演队的节目,这给表演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表演队遂向营销策划公司讨要说法。

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冲突,直至报警。警察迅速处警,并将矛盾双方引导至街道“三所联动”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民警和调解员多番劝说引导,营销策划公司和非遗时装表演队同意各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

当天上午,双方代表来到“三所联动”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律师、民警当即组织开展调解。

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调解员了解到,非遗时装表演队和该营销策划公司之前曾有多次合作,大多是通过微信、电话的形式来商定表演节目的内容、场次、时间等事项,以此达成商业合作。

2026年1月,该营销策划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非遗时装表演队此次商定的表演节目取消,但未向表演队说明具体原因。彼时,非遗时装表演队为了承接营销策划公司的项目,已经拒绝了同时间段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损失了不少预期经济利益,且表演队已投入了不少人力财力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因此,该非遗时装表演队要求营销策划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开始对双方当事人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

首先,明确纠纷性质。因为双方之间经常有业务,此前多次合作是以微信或电话方式达成合意、形成合作,此次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也是通过微信方式明确合作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微信约定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愿的一致表示,属于合同范畴,依法成立,并同样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此次纠纷属于合同违约纠纷。

其次,确定纠纷责任。本次纠纷中,营销策划公司在表演前几天因节目调整,单方终止合同。据此,营销策划公司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非遗时装表演队与营销策划公司通过微信明确合作后,即视为正式签订合同,表演队当即设计了节目内容并组织演员多次进行排练。同时,表演队还为演出购置了道具、租借了服装等必要物品,产生了相关费用。

双方当事人听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后,情绪都慢慢平复下来,表示愿意听取调解员的建议。

对此,调解员表示,由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今后也有再合作的可能,希望双方不要因一次纠纷影响今后的长期合作关系,避免因小失大,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一方提出合理诉求,另一方主动承担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引导下,非遗时装表演队提出,营销策划公司应向其赔偿3场节目表演13名参演队员3天的误工费、因排练产生的差旅费以及已经产生的道具费、服装租赁费。营销策划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表示接受。

在三方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营销策划有限发展公司赔偿非遗时装表演队各种经济损失4000元,于达成调解协议的现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二是非遗时装表演队就本次事件不再追究营销策划有限发展公司任何责任。

案例评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信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聊天工具,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活动也日渐频繁。现如今,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方式变得十分常见。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一般来说,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见到的大多是纸质合同,同时包含一个签字的过程。但是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时只发送若干文本,并没有实际签字,同时仅通过聊天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出现证据上的瑕疵,并且难以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因此,律师建议双方当事人今后通过微信订立合同时,注意聊天内容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即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要素,合法、规范地订立合同。

对于日常生活中一些比较简单的合同,尽管在微信中难以事无巨细地加以约定,但也至少应当载明合同的必备条款,这样不仅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从而在源头上实现“非诉息讼”的目标。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南西街道司法所 张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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