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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中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如何保障员工自身的权益,也成为了就业者关心的一大热点。
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
问:今年3月,徐先生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担任书法老师。双方约定徐先生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期为半年,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同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打八折,为80元/小时。徐先生觉得非全日制不应约定试用期。那么,单位的做法对吗?
答:在全日制用工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同时法律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既然双方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打八折”的约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案例中的培训机构应按100元/小时的标准向徐先生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同时给两家单位打工吗?
问:小娜是一名咖啡师,最近有两家咖啡店都向她抛来了橄榄枝。她上周已经答应了其中一家,双方达成了非全日制协议。另外一家咖啡店询问小娜是否还有时间可以再去他们咖啡店打工。小娜有些犹豫,非全日制可以同时给两家单位打工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像案例中小娜这样同时给两家咖啡店打工是符合规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月结工资吗?
问:小董最近找到一份品牌快餐店送货员的工作。公司与他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作时间为8:00-12:00,共4小时,一周工作6天,工资40元/小时,每月25日发放工资。小董希望公司可以一周跟他结算一次,但公司却说规定如此。公司说得对吗?
答: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案例中小董所在快餐店以月结方式向其支付一次工资是不对的。(上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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