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服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民法典》告诉你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效

近期很多居民咨询立遗嘱的问题,有个问题较具代表性,即遗嘱打印出来直接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打印遗嘱属于哪种性质的遗嘱、以及其是否符合该种遗嘱的要件要素、打印的遗嘱需要什么条件才有效等问题,来判断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4条、1135条、1136条、1137条、1138条、1139条规定了几种形式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几种。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里我们不作解释,重点我们分析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来判断遗嘱打印出来签字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以上三个法条规定来看,可以看出打印遗嘱肯定不属于自书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见证遗嘱范畴,打印的过程就属于代书过程,打印的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没有利益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满足以上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可见,立遗嘱时仅有立遗嘱人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是不具备遗嘱有效的要件要素的,如果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仅有立遗嘱人签名,则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有效性。(家门口律师 桑剑)

新闻晨报

内 容 版 权 归 新 闻 报 社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