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蒋在A厂上班时,丢失一条金项链,找寻无果后,其向派出所报警,称在监控中看到丢失的项链由小向捡拾。后小向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A厂上班,中午捡到一条金项链,认为是假的便放在缝纫机的抽屉里,三天后带回家扔掉了。小蒋要求小向赔偿其金项链,双方协商不成,小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向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且拾得人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或者被权利人领回之前应当对拾得遗失物附有保管义务。小蒋在拾得遗失物项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也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项链带回家并丢弃,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酌情赔偿小向的损失,小向丢失的项链重30.22克,2015年9月28日的金价为278元/克,金项链共计8401元,酌情认定小向赔偿小蒋4200元。
律师观点:拾得遗失物后,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失主要求返还而拾得者拒不返还则可以构成侵占罪。
那如果因为保管遗失物而产生了费用或给拾得者造成了损失,合理的支出或者遭受的损失都是可以要求失主偿还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家门口律师 刘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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