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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阿姨年逾七旬,今年自己的老伴赵先生突然因病去世。王阿姨与赵先生同为1950年代出生,成年相识后自1980年代后开始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共同育有三个子女,但是因多种原因,直至赵先生去世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夫妻双方有一些共同财产需要确认和继承(包括了部分银行存款以及登记在赵先生一方名下的房产等),但是前往银行以及房产交易中心等地方办理变更却发现因为夫妻双方无法提供结婚证而导致财产处置事宜受阻。
律师观点:
在伴侣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之下,司法实践中关于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或是同居共有财产关系,需要按照不同情况来进行相关的判断和认定。
第一种情况:假如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了:(1)男女双方结婚完全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或第三方干预之情形;(2)确认婚姻关系之时双方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3)男女双方未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4)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之情形,那可以按照事实婚姻认定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后续可以确认男女双方在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特定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王阿姨的案例中,王阿姨与其老伴赵先生自1980年代开始就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生育有三个子女,同时符合上述四个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王阿姨与其老伴赵先生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王阿姨同时享有其老伴赵先生遗产的继承权,如果王阿姨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分割或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有较大概率能够获得支持。
第二种情况:假如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司法机关告知之下仍未进行婚姻登记补办的,这种情况之下,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财产关系一般而言会被认定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同样将按照共有财产关系进行处理。但是对比于婚姻关系项下的共有财产关系,司法机关会在共有财产的认定上会更为细致,需要结合同居关系形成时间、共有财产形成时间以及共有财产出资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社区律师 朱思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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