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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只要是涉及金额稍大一点的金钱交易,合同是现在交易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在各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就会诉到法院,合同中一个通常需要约定的条款就是管辖条款。管辖条款是指双方约定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选择向哪一个具体的法院诉讼。很多合同中的强势方为了各种原因都会在管辖条款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是否有限制?合同主体是否可以随意约定任意一个管辖法院?
张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沪0114民初21813号)案情分析及解读
(一)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之间有一批工地材料的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供货,王某给张某付款,合同约定本案争议解决的法院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后来,王某在收到张某的供货后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给张某支付货款,最终张某根据合同约定在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而王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与嘉定区无关联,不应当在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在王某的住所地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判决结果
本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条款约定合法有效,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继续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案例解读
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地点有无要求和限制?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金额大小以及重要程度会区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些区分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一些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会有法律规定确定的法院来受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通过这个法律规定可知,我们首先需要判断本案的情况是否有法律对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定,若没有特殊规定,则只要我们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即可,约定合法有效。
在对方提出这个管辖权异议的时候,我们和张某一直在核实是否与嘉定区存在关联的事实或证据,但张某住所地是在黄浦区,货物送达等地点也分散在上海各地,一时半会儿也没有找到与嘉定区相关的链接点。后来,我们在这批买卖合同项下的部分送货单中找到了部分货物是送到嘉定区地点的记录,为此我们主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嘉定区,属于与实际争议地点有关,并把这个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最终法院根据这份材料驳回了王某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继续在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相关的启示和建议
若后续遇到类似的情况,做好如下几点以避免后续因管辖产生的纠纷: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任何一笔交易中,我们这笔交易是否根据法律规定会有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特殊管辖规定,如果有法律特别约定管辖的案件情况,则我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明确管辖法院,而不能够自行约定其他法院;
2、在排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后,我们需要确定我们所希望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相关实际争议发生地有关联,只有有关联地点的法院才能被约定为对双方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管辖地点;
3、我们后续要保存好与约定管辖地点有关联的相关证据,尤其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相关的证据,以防止后续对方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恶意拖长诉讼时间的流程,甚至最终驳回原告起诉的风险。
管辖地点的确定是每一个诉讼纠纷争议案件的第一步,如果我们错误约定了违法的管辖法院,就会导致法院因程序问题而质疑我们案件诉讼的正当性,轻则仅是导致案件审理的周期变长,重则会直接导致我们在某一法院的诉讼被直接驳回,而需要另行重新到合法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会大大影响我们的诉讼效果。因此,在后续任何可能涉及合同签订的交易中,若各方需要约定管辖条款的,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约定合法的管辖法院,避免潜在的风险产生。(上海纪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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